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

发布时间:2024-05-17   访问量:1014


    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 


    为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 程,引导商标转让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合理转让商标 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,防止因商标转让导致混淆或者其他 不良影响,制定本指引。 一、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“商标转让”,是指发生在不同民事主体之 间的商标权利转让行为。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按照一定条 件与受让人达成协议,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, 将其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,受让人通过转让 继受取得相应权利。商标转让基于转、受让双方真实共同意 思表示发生,应当遵循合法、自愿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。 因上述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主体的更 替如因法人解散、破产或者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等情形属于 商标移转。 


    二、基本要求 

    (一)商标转让的基本要求 1.商标 

       商标转让申请可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或者有效的商 标注册申请提出。


    2.办理主体 

        商标转让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、民事权 - 1 -利能力及行为能力。 转让申请的转让人应为商标的注册人,且应与商标档案 记录的注册人相关情况一致。注册人存在已在相关登记机关 变更名称的,商标转让申请将在变更名义申请获准后再进行 审查。 受让人应满足商标法第四条对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 的相关要求。

    3.申请文件 

         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,商标转让申请应由转、受让双方 基于真实意愿共同提出,申请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。 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《转让/移转申请/注册商标申请 书》,以纸质方式提交的,应提交双方申请人均在规定位置 签字或者盖章的原件;以电子方式提交的,应上传双方共同 盖章且签字的同意转让声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。当事人为法 人的,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,为其 他组织的,还应由负责人签字。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,还应出具代 理委托书。 


    4.一并转让 


        为防止因多枚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因转让分属不同经营 主体,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 淆、误认,商标转让人对其商标进行转让时,应当对其名下 与转让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 - 2 -近似的商标进行一并转让。 对于转让人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;对于转让人名下已作 出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结论(含已初步审定、处于驳回复审或 者异议程序中的商标)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参 照注册商标一并转让;对于转让人名下正在申请中的相同或 者近似商标可以一并转让。 实践中,对于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,还将结 合两商标的知名度、显著性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差 异程度、转受让双方的认知及采取的避免混淆的措施等进行 综合考量。转受让双方采取或者约定采取的措施,应当足够 使普通消费者对转让后的商标来源进行区分,以避免混淆的 发生。 


     5.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


         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,申请人应当避免以下因商标转让 行为导致混淆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: 

    (1)申请转让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,但受让人不符 合《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相关资格 和资质要求的。

    (2)申请将含有地名的商标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受让 人,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的地名具备紧密联 系,商标转让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、来源产生误认, 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的。 - 3 -例如: “西街口”商标注册在第 31 类“新鲜水果、新鲜蒜” 商品上,现申请转让给贵州某企业。由于“西街口”是云南 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下辖一镇名,该镇出产的人参果、 大蒜等农副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。“西街口”商标与该商标 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紧密联系,如将该商标转让至西街口区 域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名下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、来源 产生混淆和误认,因此,对该商标转让申请不应予以核准。 

    (3)申请将含有企业名称(包含全称、部分名称或者 简称)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,使用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 或者一般消费者混淆的。 例如: 山西某集团公司申请将“山西某集团公司及图”商标转 让给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,商标文字部分包含山西公司企业 名称全称。该商标若投入使用,容易使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 费者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或者与山西公司存在某种关 联,因此,对该商标转让申请不应予以核准。 

    4)申请将具备特殊含义的商标转让,转让可能对我 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、公共秩 序或者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、负面影响的。 

    (5)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 定作为受让人的。 

    (6)申请人累计注册商标较多,存在累计多次向较为 分散的受让人转让商标,无正当理由,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关 - 4 -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,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的。 例如: 某自然人累计申请注册 700 余件商标,数量较多,同时 存在累计多次转让行为,且受让人分散,申请人不能够提供 相关正当理由或者使用证据,其行为涉嫌恶意囤积商标并通 过商标转让牟取不正当利益,因此,对该商标转让申请不应 予以核准。 

    (7)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。


    6.影响他人权利的转让


        申请人应避免商标转让行为造成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受 到侵犯。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“被许可人”“在先曾申请转 让但未被核准的受让方”“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 另一方受让人”“商标权属争议方”等。 


    (二)其他要求 1.共有商标 


    申请转让共有商标的,转让申请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确 认同意,代表人应当在申请书首页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印章, 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当在申请文件附页中列明,并加盖印章, 还应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所有共有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 资格证明文件。 申请将商标转让给多人共有的,受让人代表人应当在申 请书受让人章戳处加盖印章,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当在申请文 件附页中列明,并加盖印章。


    2.集体商标 


    - 5 -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,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、协会或者 其他组织名义注册,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,以表 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。集体商标彰显的是 共性特征,申请注册主体应为集体组织。单一企业、个体经 营者或者集团公司,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。申请转让集 体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,同时,申请人除 《转让/移转申请/注册商标申请书》外,还需提交以下材料: (1)加盖转让人公章的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。 (2)加盖受让人公章的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 件。 (3)加盖受让人公章的转让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 则。 (4)转让后的集体成员名单。 (5)商标转让合同。 


    3.证明商标 


   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,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 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,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,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 原产地、原料、制造方法、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。 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成立,且对所申请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。申请转让证明 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,同时,申请人除《转 让/移转申请/注册商标申请书》外,还需提交以下材料: 

    (1)加盖转让人公章的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 - 6 -件。 

    (2)加盖受让人公章的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 件。 

    (3)加盖受让人公章的转让后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 则。 (4)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。 (5)商标转让合同。 


    4.地理标志集体商标/证明商标 


   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,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 某地区,该商品的特定质量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,主要由该 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。 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,强调的是商 品的特定品质及其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、人文因素之间的关 联性,属于该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 权利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/证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明确、 具体,且应与地理标志名称密切关联。 为保障商标申请满足上述要求,申请人应为经该地理标 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、具 有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监督检测能力、不以盈利为目的 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 法人且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。公 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营利性主体,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 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受让人。 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地产生误认,住所、 - 7 -经营地不在相应地域的生产者、经营者,不得作为地理商标 的受让人。申请转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/证明商标的受让人 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,同时,申请人除《转让/移转申 请/注册商标申请书》外,还需提交以下材料: 

    (1)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转让且同意受让人监督管理该地理标 志商标的批准文件。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为一个县、市范围内的,由 该县、市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;地域范 围为两个以上县、市范围的,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。 

    (2)加盖转让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。 

    (3)加盖受让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。 

    (4)加盖受让人公章的转让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。 

    (5)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。 

    (6)商标转让合同。 三、其他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申请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及使用意识,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 的,应当尽早选择独立自主商标进行申请注册。通过转让方 式继受取得商标专用权的,申请转让的商标或者商标申请的 情况、状态等信息,与受让人利益直接相关,在提出商标转 让申请前,受让人应对照商标法相关规定,结合自行检索研 究情况,充分评估商标转让风险。 



    - 8 -1.申请转让已注册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 


    (1)已注册的商标可能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,应注 意商标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、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无 效宣告情形,如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、不得 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、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注册、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等。在无效宣告案件审理时, 对于商标是否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判断,一般以商标申 请注册时的实时状态为准。 例如: 商标权利人A欲将其名下已注册的有效商标B转让至C名 下,若第三人针对B商标以其属商标法第四条“不以使用为 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”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,且经 审理认为,A存在申请数量巨大,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 求,缺乏真实使用意图,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,则该商 标将被宣告无效。C以其受让后具有使用意图或者已实际投 入使用为理由进行的抗辩,不影响对申请人A违反商标法第 四条情形的认定。 (2)已注册的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,应注意商 标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情 形,即注册商标是否已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 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等。 (3)已注册的商标可能面临到期未续展的风险,应注 意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,对处于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续 展或者宽展期内的,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续展手续等。 - 9 -例如: 某商标专用权期限截至2020年3月1日,甲乙双方于2020 年7月1日提交转让申请,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内,双方并未 提交续展申请。对该商标的转让申请,将由于宽展期届满未 续展已无效而不予核准转让。

    2.申请转让商标申请可能面临的风险 

    (1)处于商标注册实质审查、驳回复审、不予注册复 审审理程序中的商标,可能会面临驳回、不予注册等不利结 论。 

    (2)对于已经过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,存 在相关当事人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的 可能。 


    3.申请转让已质押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

    按照民法典关于“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,出质人 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,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的除外”的规定,需提交质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,未提 交的,将不予核准转让申请。


    4.申请转让法院查封保全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 

   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 全的,可能包括禁止转让等事项,需提交法院书面同意的证 明文件,未提交的,将不予核准转让申请。


    5.申请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 

   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于商标许可备案及相 关司法解释关于“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 - 10 -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,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”的规定,在先有效商标许可可能对商标转让后的权利 行使等造成影响,申请人应对商标许可类型及备案情况等予 以注意。 转、受让双方一致同意撤回转让申请的,应共同提出撤 回转让申请,双方均应在撤回申请书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。 另外,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,也可参考中国商标网相关 说明内容 1。 

    1 中国商标网申请指南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》 https://sbj.cnipa.gov.cn/sbj/sbsq/sqzn/202303/t20230331_26240.html 2.《小明与商标的故事》第二集和第五集 https://sbj.cnipa.gov.cn/sbj/sbsq/sqzn/202303/t20230310_25685.html https://sbj.cnipa.gov.cn/sbj/sbsq/sqzn/202303/t20230310_25690.html 3.商标注册后续程序知识短视频 https://sbj.cnipa.gov.cn/sbj/sbsq/sqzn/202201/t20220121_620.html - 11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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